原告刘**诉被告张*、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下简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76802.9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23年2月16日17时45分,原告刘**驾驶津au××**/津c××**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沿海高速公路天津方向40公里+750米处与被告张*驾驶的吉吉au××**吉吉a××**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造成原告刘**受伤。原告受伤后,先后在秦*岛市第二医院、东平县人民医院和山东省立医院就诊共33天,产生如下损失:医疗费220506.37元、误工费112810元(...(本文书还有40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