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河南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河南易象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象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安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本案案由确定错误中安公司与易象林公司签订的《安阳市国储林项目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合同内容是苗木的种植和养*,显然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原审法院却认定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明显错误(二)本案实际履行的合同认定错误《安阳市国储林项目施工专项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项分包合同》)是处于协商中、意向性的草稿,没有合同价格、没有日期、没有盖公章而《劳务分包合同》是中安公司和易象林公司正式签订具有完整内容并实际履行的合同,原审法院仅根据易象林公司缴纳的46万保证金认定《专项分包合同》为本案实际履行合同,依据不足易象林公司栽种树木成活率不高,导致多次补种,造成苗木采购费严重超出预算,其缴纳的46...(本文书还有23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