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宁夏恒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恒德物业公司和中银置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16)宁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和询问双方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进行了核对,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上诉人李**,被上诉人恒德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李**,被上诉人中银置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2日晚,因楼下阳台洗衣机处排水管内管被杂物蓄冰堵塞,下水上翻至**楼和**楼,导致李**所购上元名城15-2-**室住房积水,造成室内前阳台大包套爆裂、电器浸泡、墙体反复起碱。直到李**将问题反映到灵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恒德物业公司才...(本文书还有22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