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焦*因与被上诉人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原审被告周*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4)粤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焦*、原审被告周*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被上诉人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焦*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焦*按照贷款总金额770.4万元的1%向某公司支付服务费770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某公司仅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部分基础贷款咨询服务,但没有履行与贷款银行进行沟通交流的居间服务。按照双方签订的《贷款融资服务协议》第一条约定,某公司应提供两部分的服务,第一部分是提供贷款咨询服务,包括为焦*提供融资借款方案,并进行相应...(本文书还有26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