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诉被告杨*、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告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杨*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算至本息付清为止),要求被告王*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和义务。2、本案诉讼费和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13日,被告杨**原告处借到现金100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0.012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等额借据一枚,被告王*为杨*提供担保。原告向二被告催要偿还借款本息,二被告以各种借口拖延至今未给付,现提起诉讼,诉请如前。
被告杨*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偿还,希望延期给付。
被告王*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借据一枚,证明被告杨**原告处借...(本文书还有8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