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诉被告杨*、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告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杨*偿还借款本金13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算至本息付清为止),要求被告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和义务。2、本案诉讼费和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日,被告杨**原告处借到现金136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0.015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等额借条一枚,被告温*为杨*提供了担保。原告向二被告催要偿还借款本息,二被告以各种借口拖延至今未给付,现提起诉讼,诉请如前。
被告杨*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偿还,希望延期给付。
被告温*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本文书还有11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