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张*、第三人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8日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后本院依据被告张*的申请追加邢*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第三人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施工费人民币445490元及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7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被告从林西县统部镇、林西县文体综合楼承包工程,雇佣原告为其拉土、拉砂石、细沙、清理土方、开槽、垫路基等,合计欠原告施工费475490元,被告给付了30000元,尾...(本文书还有20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