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何**诉被告云南某某公司、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
原告诉称: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83869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原告系夫妻关系,经被告二联系,两原告从2022年开始,在被告位于昆明的中交一航局昆明巫家坝项目部工作,工程完工后,被告二于2022年8月25日向原告一出具结算单,结算单上注明田**工程款合计为286869元,被告一于2022年9月27日、2023年1月20日、2024年2月7日通过银行转账向两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103000元,剩余183869元仍未...(本文书还有5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