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男,汉族,1994年10月**日出生,个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汉族,1986年3月**日出生,个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
上诉人秦*、朱**因与被上诉人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市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秦*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上诉人朱**、被上诉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庭审中已经查明了侵权事实的存在,对于在该侵权事实发生过程中的损失,要求全部提交正规发票是不现实的,倒货产生的人工费、货物损失上诉人根本无法提供发票,但是事实却是实际存在的,一审判决有失公正。
朱**上诉并答辩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我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秦*提供的证据是虚假证据,王**所述也不属实,...(本文书还有21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