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上诉人邱**、邱**、谢*与被上诉人林**、徐**、某崇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军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上诉人刘**、上诉人邱**、邱**、谢*不服贺*市平桂区人民法院(2024)桂1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2.依法改判一审中认定由上诉人承担的40%人身损害责任共63827.552元损失由六被上诉人承担;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六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本案人身损害过程的事实不清。根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2023年...(本文书还有121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