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20万元,并按月息1%从原告起诉时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任职公司的总经理。从2015年1月起,被告以资金周*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使用,并口头约定月息1分,按月支付利息。2018年3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因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现依法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自2015年始多次向原告借款,经结算被告于2018年3月1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写明“今借王*现金壹佰壹拾万元,朱**”,后被告偿还部分借款,但...(本文书还有8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