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怀化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韩**、申**、阳*因与被上诉人中方县某农场(以下简称某农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22)湘12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所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中方县某农场的诉讼请求(即某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某农场、韩**、申**、阳*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修复损失事实不清,二审应当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中方县某农场对上诉人的起诉。一审认定“关...(本文书还有119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