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郸城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刘**、安阳某某硅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3)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郸城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褚**,上诉人安阳某某硅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某某硅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23)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支持安阳某某硅业有限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以及保全费用、保单费用均由郸城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刘**、李**承担。事...(本文书还有123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