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查明,原审中查明“某某汇富于2017年3月31日向某甲公司致函表示,由于种种原因,未成功将某甲公司登记为某某汇富的有限合伙人,并建议新设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将某甲公司投资款所对应的乐视体育股权由某某汇富转入新设的有限合伙企业”中的“2017年3月31日”应为2017年7月31日。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某某汇富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其是否应当返还投资款9000万元以及支付相应利息;二、某某汇富是否应当承担款项偿还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某某汇富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其是否应当返还投资款9000万元以及支付相应利息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本文书还有17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