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崔**因与被上诉人扎兰屯岭东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岭东电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2023)内07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岭东电力公司赔偿青苗补偿费63808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岭东电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临时占用草原补偿协议书》第二条补偿依据的文件是内政办发(2020)16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该文件第一条明确规定农用地征地补偿综合标准,是实际征地补偿费用的一部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该文件附表只有...(本文书还有41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