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于**与被告(反诉原告)乌兰浩特市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被告(反诉原告)乌兰浩特市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刘**,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赤峰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房款损失29万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了网签合同,原告于2013年交首付24万元,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小区在2020年约160户都给办理完房产证,但由于法院查封被告公司账号,*******,*******,*******,*******,*******,*******、误工费等损失5万元,合计29万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应该支付原告29万元作为违约责任赔偿金,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乌兰浩特市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的损失并不存在,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损失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本文书还有48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