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苏**因与被申请人昆明某某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沈*、一审第三人鹤庆县某某娱乐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01民终****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苏**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二审认定沈*代表某某公司签订及履行合同,但又认定沈*与苏**就购销合同履行达成的《违约赔偿协议》及收取2万元的充值卡为个人行为,认定事实相互矛盾,导致判决错误。沈*与苏**协商违约事宜并签订《违约赔偿协议》,沈*认可违约并与苏**进行结算确认苏**尚欠某某公司一方货款为50万元,并收取苏**出具的欠货款50万元的《欠条》,沈*在收取《欠条》后持续接收苏**支付的货款,该行为是持续且不间断的,均是代表某某公司。一、二审将沈*代表某某公司签订违约赔偿协议、收取《欠条》及收取2万元的酒吧充值消费金的行为认定为个人行为错误。某某公司抗辩认为出现在法庭上...(本文书还有12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