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男,汉族,1981年8月**日出生,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女,汉族,1981年12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1,男,汉族,1954年11月**日出生,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女,汉族,1956年4月**日出生,现住址。
以上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邴**,辽宁泓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芦某与被上诉人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某分行)、某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某城公司)、黄*、姚*、黄*1、岳*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某分行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22年8月5日作出(2021)辽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2020)辽05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2022)辽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芦某不服并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芦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马**,被上诉人某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曲义安,被上诉人某城公司、黄*、姚*、黄*1、岳*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芦某上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没有按照省高院发回的民事裁定所列主要问题进行审理并说理,对上诉人一审中提供的类案检索结果没有进行释明并回应。辽宁省高院裁定认为,案涉房屋现轮候状态处于何种状态,是否实际转化为正式查封,一审法院在重审过程中仍未查明此事实并据此进行说理;另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通过案外人交付给某...(本文书还有66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