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显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2公司)、重庆某某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3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4年5月21日作出的(2023)渝01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某1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张**,被上诉人某2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刘**,被上诉人某3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到庭参加诉讼。
某1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某1公司起诉请求:1.确认某1公司制造的galaxy***3、galaxy***4所搭载的显示面板(以下简称涉案产品)不侵犯某2公司、某3公司(以下统称为某2、3公司)持有的专利申请号为20198000****.*、名称为“显示基板及其驱动方法和显示装置”发明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2.本案诉讼费用由某2、3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2023年3月,某2、3公司另案向一审法院提...(本文书还有44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