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包**与被告刘**、刘**、阿荣旗鑫城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鑫城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刘**、被告鑫城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刘**、刘**返还欠款1,549,000元;2.被告刘**、刘**偿还2024年4月30日前的利息415,800元;3.被告鑫城合作社承担连带责任;4.三被告承担诉讼费。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被告刘**、刘**给付木材款900,000元及利息243,000元(自2022年11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2.要求被告阿荣旗鑫城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担连带保...(本文书还有26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