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以下简称某建行)与被告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建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建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75726.25元,并支付计算至2023年11月15日借款利息9551.2元,罚息(含复利)155.59元,合计685433.04元;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自2023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7550元;3、判准原告有权以拍卖、折价或变卖被告抵押的常熟市××村××幢××不动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本文书还有16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