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诉被告陕西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第三人陕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被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第三人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陕西某公司退还原告柳*房屋面积差价及补偿款211071元及利息(以21107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3年1月11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第三人某有限公司开发的涉案房屋(12103)。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张*(已去世)与第三人签...(本文书还有36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