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01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申请再审称,陈*是苏某台的合法继承人,其中某某公司出具的《关于陈*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陈*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申请复核受理告知书》均可以证明陈*具有要求某某公司支付苏某台遗嘱待遇及工资补助的主体资格,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认定陈*不是劳动者,不是本案适格主体错误。苏某台只有工资和公积金是在某某公司领取的,其他福利待遇包括省医保、重疾险及职业年金等均由黑龙江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为苏某台办理,陈*根据苏某台生前享...(本文书还有7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