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杜**因与被申请人黑河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1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杜**申请再审称,杜**与某某公司签订《黑河商联大厦精品屋所有权买卖合同》(以下简称《精品屋合同》),购买**大厦**层**号精品屋的所有权**房屋面积28.89平方米(最终以房产局测量为准),总价款274,455元,杜**向某某公司支付了首付款144,455元,剩余房款130,000元为贷款,杜**与某某公司同时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因案涉精品屋的面积不是最终面积,本案中债权债务金额尚未确定,且案涉《抵押借款合同》无效,所以《精品屋合同》存在附加条件下亦不能成立,(2022)黑1102民初****号案件存在认定事实错误,不能作为本案审理的依据。杜**已经通过抵押借款方...(本文书还有12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