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女,1987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再审申请人绥芬河市某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颜**系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公司作为承运人收取了托运人的托运费并将托运人的货物转托运给赵*仁,赵*仁用来运输货物的货车挂靠在兰西县某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赵*仁因承运工作的需要,委托颜**个人代赵*仁招雇佣司机,后袁*联系到颜**应聘,颜**代赵*仁雇佣了袁*,赵*仁自此与袁*成立雇佣合同关系。在此后的转托运活动中,车辆的运营收益属于赵*仁所有,某某公司的收益来源于托运费与转运费中的差额。某某公司作为转托运人出于工作方便和效率,在转承运人赵*仁同意的情况下,直接指示赵*仁的雇工袁*履行转托运合同中的相应义务,但转托运费仍是某某公司...(本文书还有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