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大庆市某某石油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一审被告大庆某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刘**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刘**存在加班事实,其已经承担了初步的举证责任转运记录本可以证实刘**的加班事实,因转运记录的原始空白本是某某公司制作并交付刘**,由刘**随车携带并自行填写,该记录本的前几页有某某公司相关人员的签字,井某刚的证人证言可以证明该事实,二审法院未认定转运记录本的效力错误工资条由用人单位制作,虽然劳动者当时没有提出异议,但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某某公司并没有向刘**提供工资清单,已经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某某公司应该提供2021年12月11日至2023年12月11日期间关于刘**的工资支付记录综上,...(本文书还有9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