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陆**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某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客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陆**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陆**与某某客运公司的约定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损害了陆**的合法权益,陆**加班事实属实,因相关证据均在某某客运公司处保管,某某客运公司承担应举证而未举证的不利后果,原审法院未依法认定事实,采信证据存在错误,故原审法院判决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陆**与某某客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本文书还有6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