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某某(黑龙江)绿色冷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申请再审称,陈**自2020年8月至2022年4月一直在某某公司工作,2021年5月2日,陈**被任命为某某公司董事长秘书,陈**原审时提交了盖有某某公司公章的任命书、陈**在某某公司上班的考勤表、2021年6月4日和2022年2月8日两个介绍信(介绍信内容明确认可陈**系某某公司员工并加盖某某公司公章)、工作证、社保缴纳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其与某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客观事实。陈**在某某公司工作时从未接到一重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发出的其被退回齐齐哈尔某某工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的通知,原审法院对陈**举示的证人证言、任命书等相关证据不予认定,却认可某某公司发出的通知和说明,否认陈**与某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属认定事实错误。依据《劳动和社会...(本文书还有13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