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高**因与被申请人邵**、高**及一审第三人佳木斯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邵**向高朋贵交付了60万元购房款属认定事实错误,邵**没有向法庭提交购买案涉房屋资金来源的证据,且邵**没有对购房款60万元资金来源作出合理说明,也没有向原审法院提交其具备一次性交付60万元现金购房款的经济能力。高**以通话录音的方式配合邵**,称邵**向高朋贵支付了购房款,但高**不是案涉《买房合同》的合同相对人,高**对邵**主张的承认,不等于高朋贵的承认,拆迁安置协议书、办照费收据、物业费收据等由高**保管,邵**占有房屋并持有上述房屋相关手续与本案房产买卖无关联。本案案由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本文书还有12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