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自2002年9月10日至2024年4月30日利息138000元,2024年4月30日后利息按月息1分计*至实际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宁**系原隆回县原xxx卫生院院长,于2004年修建xxx卫生院办公及门诊大楼时(当时该卫生院由宁**本人买断),在原告手中借款6万元。宁**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利息按农业银行贷款利率计*。房屋建好后,由于被告在经营当中弄虚作假,虚报医疗保险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出狱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追偿借款,被告称卫生院马上又要被政府收回去了,等政府付款后全部还清。后被告得到政府兑付后,偷偷拿这笔款去贵阳开办私立医院。原告知晓后多次电话、微信联系,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在电话里口...(本文书还有14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