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宋*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上诉请求: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母亲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偿还被上诉人母亲借款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宋*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
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宋*与黄**离婚;判令黄**立即返还亲属朋友在举行婚初仪式上给付的礼金25000元及宋*给付黄**的用于购买家电款13000元;由黄**自行偿还因治疗其疾病向宋*母亲所借债务50000元;判令黄**赔偿宋*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宋*、黄**于2015年3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因家庭琐事不合而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另查...(本文书还有11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