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男,1974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李*拆迁房屋因第三人原因致使哈尔滨市道外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道外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与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无效,应重新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2.李*在未重新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任**无权代表李*与道外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产权调换安置房屋位置证明》。3.李*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中,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0.88㎡,补助补偿费用12,217.60元;任**代表李*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中,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2.09㎡,补助补偿费用21,672元,任**的拆迁面积和补助补偿费用更多,不存在损失。4.任**重新选择4000元/...(本文书还有9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