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窦**与被告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延庆分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延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小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保安延庆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窦**诉称,2010年5月13日,窦**入职保安延庆分公司,岗位为保安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为最低工资。工作期间,保安延庆分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故窦**于2016年5月4日不再上班。保安延庆分公司的行为严重地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保安延庆分公司:1.支付2010年5月13日至2016年5月4日双休日加班工资80290元;2.支付2010年5月13日至2016年5月4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2660元;3.支付2015年最低工资差额850元;4.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9998元;5.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320元;6.支...(本文书还有30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