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欧**因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3)苏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13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张*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承担。事实与理由:1.欧**、张*以及案外人王**签订《合作协议》,张*因此投资10万元,欧**与张*之间构成合伙关系,而非借贷关系。2.饭店亏损后,张*以其老公因投资事宜发生家庭矛盾为由,多次找到欧**,希望帮忙应付其老公。欧**考虑到双方多年朋友,为不影响对方夫妻感情,遂配合张*出具了案涉欠条,欠条中并未写明10万元为借款或转为借款,2021年9月26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未经质证,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审法院认为欠条系对原合作关系的变更,系进行了扩大解释,存在错误。3.即便欠条系欧**的真实意思...(本文书还有30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