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隋某燕、门某云与被告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隋某燕、门某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与被告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隋某燕、门某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艾**偿还隋金凯生前借给艾**的债务本金32,500元,利息按32,500元本金,自2012年10月23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2019年8月23日,共计84个月,此部分利息款为32,500元×2%×84个月,共计利息54,600元,以上本息合计87,100元;2.2019年8月23日起此后按32,500元本金,按照此时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的四倍计算利息,至艾**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为止;3.要求由艾**按责任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23日,隋某燕、门某云的亲属隋金凯的朋友艾**,称自己需要资金周*。隋某燕、门某云的亲属隋金凯就借给艾**32,500元...(本文书还有13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