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柳*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泊某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李*,被告泊某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9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书》;二、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返还承租的建筑物及场地;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场地占用费695925元(场地占用费按每月139185元的标准,从2023年6月1日起暂计至2023年10月31日,之后的场地占用费按上述标准计算至被告向原告返还建筑物及场地之日止);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某甲公司当庭明确第三项诉讼请求:根据原、被告双方往来函件确认计算租金的面积为4639.5㎡,...(本文书还有165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