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与被告王*、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姜**、王*到庭参加诉讼,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要求王*、李**偿还借款本金118580元;2.要求王*、李**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4年4月10日,李**、王*因偿还依安中行贷款,在姜**处借款11858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约定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现姜**起诉,要求王*、李**偿还借款本金118580元及利息(庭审时姜**放弃利息请求)。
王*辩称,借款事实存在,当时借款是用于种地,是王*和李**给出的借据,金额是118580元,但是现在没有钱还。
李**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本文书还有7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