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昆明市盘龙区某某联社茨坝信用社与被告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林**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20000元;2.判令被告林**向原告支付截至2024年8月22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3.判令被告林**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2220元;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2月6日,原告与被告林**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1××××001),约定原告向被告林**提供最高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00元,双方对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罚息、复利,违约责任,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3年2月6日向被告林**足额发放了借款,后被告林**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现为维护...(本文书还有24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