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陈**、芮*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4日立案。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39639854.27元,并以此为基数,承担自2019年11月15日起按年利率12%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律师费用5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3日,因常州某有限公司(含本案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原告与三被告签订协议1份,约定:常州某有限公司(含本案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现处于重组阶段,2016年7月14日前如不能与各债权人达成一致意见,将进入破产程序原告陈**及其他29位债权人已确认债权金额142559417.06元,管理组及债权人大会确认的清偿金额为35639854.27元(按25%),清偿时间为2016年7月14日(上述债权已转为原告陈**个人所有,被告江苏某有限...(本文书还有36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