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诉被告李**、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被告李**的委托代理人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诉称:被告李**在2013年至2014年5月29日期间多次向我借款,我们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2%计息。截止于2014年5月29日,被告向我借款共计749000元。2014年6月26日,在被告李**的见证下,被告李**、李*共同与我签订了一份《还款承诺书》。在这份承诺书中,双方对李**前期应付利息进行了结算和确认。截止于2014年6月26日,被告李**应付利息41000元,故借款本息合计为790000元。被告李**、李*书面承诺自2014年7月份起每月代为还款13000元。双方同时约定,自2014年6月27日,按月利率0.015%计算利息。上述《还款承诺书》生效后,被告李*、李**在连续六...(本文书还有31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