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余月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被告李*委托代理人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诉称:被告李*于2014年5月29日向我借款20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4%。借款后,被告仅向我支付了三个半月的利息。后我经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期间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在庭审中辩称:被告李*已于2014年12月23日归还原告200000元,本案债权债务已经消灭,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9日,原告余**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新渡支行向被告李*转账2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200000元借条一张。双方口头...(本文书还有13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