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某某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覃某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某某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覃某德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某某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覃某德向原告归还垫付款76550.6元,并从2024年4月2日起按同期某的四倍利率支付违约金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判决原告对被告覃某德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6****、车架号为***9197的汽车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3日,原、被告因被告按揭购买奥迪牌汽车与鄞州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签订(鄞州银行蜜蜂车易卡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另原告与被告又签订(汽车按揭消费服务合同),原告代办汽...(本文书还有28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