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1、李*2因与被上诉人李*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1、李*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李*3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1、李*2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判决李*3持有的李*4所立的遗嘱无效。事实和理由:1.案涉遗嘱中的内容均为遗嘱中的继承人所写,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关于遗嘱真实性的规定,继承人替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无效;2.遗嘱见证人必须是在遗嘱订立时亲身在场所见,否则无效。本案的遗嘱见证人分别是在2016年10月22日和2016年10月23日签字,很明显遗嘱见证人最少有1人没有在现场看到遗嘱的订立,违背了继承法关于遗嘱见证人的规定;...(本文书还有19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