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于**、王**、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奇台支公司(以下简称某奇台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付**,被告于**,被告某奇台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人身损害各项费用117,801.58元;2.保留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后续治疗费,伤后恢复期间产生的一切治疗费用由被告承担;3.被告于**承担交强险赔偿以外的赔偿责任,被告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23年7月13日20时,被告于**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奇台县迎宾路与西路十字交叉路口处时,与原告韩**骑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致韩**受...(本文书还有35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