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樊**的上诉理由: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其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且得到被害人谅解,请求撤销原判,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诉人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认定樊**犯强奸罪无异议,但樊**不具有轮奸情节。保某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前事中事后,樊**没有任何帮助保某某的行为,二人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樊**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与保某某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不是共同犯罪行为,是先后行为。综上,建议判处樊**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另查明,上诉人保某某与被害人孙*曾系恋人关系。
认定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二审当庭举证、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辩护人当庭提交的报警通话录音、110案件信息,不能证实其证明目的即被害人报警时未指控上诉人保某某强奸,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上诉人保某某、樊**在被害人醉酒状态下,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轮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二上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均具有轮奸情节。原公诉机关指控罪...(本文书还有13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