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某某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钼公司)、某某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冶炼分公司(以下简称金钼公司冶炼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被告某某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冶炼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670036.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04478.28元,误工费70718.1元,护理费63...(本文书还有98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