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诉邯郸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邯郸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4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刘**一审诉称,2020年6月23日,武安市上团城镇人民政府依据《武安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观摩评比实施方案》,对刘**位于武安市××村一处祖宅予以拆除。拆除之前,村支书和刘**电话沟通,承诺拆除之后宅基地上房屋及附着物不予赔偿,但保证给刘**宅基地面积1:2置换。由于当时疫情期间刘**及家属身体有恙,为配合村镇环境整治工作,没有多说什么。事后两年内,上团城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就刘**祖宅被拆除一事一直未予处理。故刘**向上团城镇人民政府邮寄行政赔偿申请,镇政府拒收原告申请材料。为此刘**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享有命令、指挥、监督等权利,向武安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请求武安市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本文书还有20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