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某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购房款143,7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6,882元(利息按年利率4.5%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自2017年4月25日计算至2024年7月24日);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邮寄送达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房屋一套,面积67.02平方米,被告欠原告总房款143,700元,并约定于2022年6月30日前还清,年利息按4.5%计算。到期后,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及利息支付,后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不予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苏*辩称,合同上的手印是我和我前妻按的,名字不是我写的,是2010年签的空白合同。2011年4月,我开始在涉案房屋居住,2016年之前他们曾经把这个房子交易过。房子我是从开发商处买的,开发商...(本文书还有23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