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沙*与被告巩义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郑州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被告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某甲公司向沙*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7,765元;2.依法判令某乙公司对上述某甲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过程中,沙*将诉讼请求第一项诉讼请求逾期交房违约金变更为9,709.89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27日,沙*和某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沙*购买某甲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巩义市**路**路**幢**单元**号房屋一套,总房款310,2...(本文书还有18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