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乙公司辩称,1.对于原告起诉施工的项目及质保金金额我公司没有异议,支付比例已经达到98.01%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第23页,对质保金约定为某甲公司接管验收合格后两年,支付质保金的60%,某甲公司接管验收合格后五年付清尾款该涉案项目,某甲公司是分批验收接管,物业费也是在接管后开始向业主计费,高层项目接管时间是2020年5月1日,洋房的接管时间是2020年10月1日,据此按照合同约定我们现在目前应该向被告支付的质保金为欠款金额的60%,剩余应该在2025年10月1日后全部付清,现在还未达到付款节点2.对于我公司股东均已完成了出资义务,并不存在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的情况,所以不应该由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被告主张的利息我们不认可,因为质保金没有达到全部的付款节点,我们不存在占用被告资金的问题,所以不应当承担某丙公司辩称,原告要求答辩人作为某乙公司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答辩人认为该主张没有任何法律...(本文书还有2886字未显示)